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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Apr 2024 - Mon - 06: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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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如何處理噪音滋擾

香港的居住環境擠迫,與鄰居之間每每只有一牆之隔,若果鄰居整天製造噪音,除了拍門理論外,還有什麼辦法?

報警求助最直接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4條,任何人不得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包括酒店或公寓的出租部分)或公眾地方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條,任何人不得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1. 奏玩任何樂器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2.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
4. 經營生意或業務;
5.(於住用處所)操作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
6.(於住用處所或公眾地)畜養動物或雀鳥;或
7.(於公眾地方)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

追討賠償可循民事程序處理

製造噪音除了會觸犯以上刑事法例外,持續的噪音滋擾有可能會對人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循民事程序向製造噪音人士追討賠償。

此外,受滋擾人士可聘請律師向製造噪音人士發出律師信,要求立刻停止製造噪音及說明相關的法律責任等,意圖用最簡便有效的方式解決問題。

聲明: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刋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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