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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Nov 2024 - Thu - 18: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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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只是過了四年破產 就以為自己okay? (一)

看這標題的問題,明顯是設問句,答案當然是“No”啦!

法院拉長四年破產期

一般人認為,破產人年期是由破產令那天起計,數算四年就會自動解除破產。但其實,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破產條例》便新加入了第 30AB 及 30AC 條,賦予破產受託人 (“受託人”)( 按:受託人的法定職能猶如公司清盤的清盤人一樣 ) 權力,若破產人 (i) 沒有出席受託人指明要求破產人出席的初次會面,或 (ii)即使出席了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其要求破產人提供的有關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所有資料。受託人便有權就以上兩條法例向法院申請其破產“不開始令”(Noncommencement Order):即令破產人原本的四年破產期的時間暫停計算,變相拉長破產人的破產年期以作懲罰,並着破產人合作履行要與受託人會面及提交必須資料的法定責任。

要與受託人繼續合作

好,那即使破產人的破產期沒有被法院拉長,是否可以說他 / 她已經「無風無浪」完成四年破產期重獲「自由」?未算!受託人也可以憑《破產條例》第 30A(8) 條「召你回來」:說的是一些情況,如當受託人發現 (1) 破產人在其四年破產期裡有一些應給予破產產業以悉數償還予債權人的款項未給予受託人,或 (2) 有一些資料受託人認為破產人在解除破產後要提供,而讓受託人可以繼續管理其破產產業。過了四年破產期的破產人亦都需要與受託人乖乖合作,將有關資料給予受託人。如有違反,受託人可以藐視法庭罪向法院告發這些不合作的已解除破產的人。

還有甚麼地方破產人在破產期間要和破產受託人合作?下次再講。

如欲進深得知上述的法律知識,可參考本人與 Professor Edward Tyler 及 Professor Charles D Booth 合著的“Hong Kong Personal Insolvency Manual” 第 3 版 (Third Edition)(Lexis Nexis 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共同將於 2023 年第 2 季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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