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程序鼓勵離異的夫妻「一刀兩斷」了結清楚財務上的瓜葛。當然這有例外情況,譬如一方須支付贍養費給前配偶、或雙方故意維持瓜葛(如繼續一同持有一間公司、或由對方繼續替自己持有物業)。
上述這些財務瓜葛,如其中一方去世就需要在遺產中解決。一般贍養費(定期付款)的命令,會訂明止於其中一方去世或收款一方再婚之時。
就遺產來說,如死者訂立了遺囑則按照遺囑處理;如沒有遺囑或有些遺囑無處理的遺產,則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死者的親人承繼。篇幅所限,這裡只能稍作展開。
如死者去世時已再婚並有子女(不論是和前夫/妻或後來的配偶所生),則現任配偶可從遺產中先獲分$500,000,再加剩餘遺產的一半;剩餘遺產的另一半則由子女平分。換句話說,在這情況下前夫/前妻是沒有遺產分的。
事總有例外。當中有兩種情況我會在下期與大家分享,分別《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適用的狀況、以及死者要求其他人替她/他持有的物業。緣聚緣散,離婚後不再是一對,關係往往連生意拍檔都比不上,為甚麼仍要在財務上糾纏一起呢?據筆者的執業經驗,這些瓜葛往往是法律糾紛與不幸的根源。任你是人中龍鳳,能完滿解結者僅為幸運少數。
聲明: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
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刋立場。如
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
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
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