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一般授權書會因授權人(即訂立者)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例如腦退化症、認知障礙症到一定程度)而失效,但持久授權書不受此限—這就是它「持久」的地方。
因此,訂立了持久授權書的長者可以讓受權(即獲授權者)的親屬在上述情況下替他行事,例如出租或出售物業、運用資產和收益去供養自己和支付醫療開支等。
持久授權書必須依照訂明格式擬定,由一位律師、一位醫生見證簽署,並須於高等法院註冊。
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給醫生的指示。它記載了訂立者在病情到了末期、處於持續
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等幾個情況下(又不能親自作出指示時)接受何種治療的意願。
大致上,在上述情況下病人已無法完全康復,因此醫生給予的治療是延緩死亡(但可能做成痛苦)或純粹替病人舒緩苦楚兩個大方向。預設醫療指示就是訂立者在以上兩者作出的選擇。
這概念本是好的;除尊重病人的自由意志外,也免除了醫護人員及親屬作出這些艱難決定的重擔。
遺憾地,香港沒有一個預設醫療指示的中央登記制度,醫生和家屬未必知道長者訂立過此文書。所以有經驗的醫生往往會建議長者在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時攜同親屬出席,以確保他們了解並接納老人家的意願。
與訂立遺囑一樣,為確保這些文件妥善而且有效,老友記們宜委託有相關經驗的律師/醫生,忌「自家製作」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