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允中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
・擁有家事調解員資格
・從事任何民事訴訟糾紛、離婚、破產及公司清盤訴訟
・法律專業参考書Hong Kong Personal Insolvency Manual (Third Edition) (將於2022年出版) 三大作者之一
調解,是一個獨立及自願參與的過程,爭議各方透過一個受過特定專業培訓的調解員作為第三方,運用其專業技巧,以促進各方達成終極及完滿的和解協議。而調解員的角色,即使他/她有律師或大律師執業資格,在調解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時刻保持中立、持平,不可以代表任何各方做決定,亦不可能從中給予各方任何法律意見。而調解另一項重要的特色是保密,除非獲爭議各方同意和因為涉及人命安全或犯法行為,及在沒有披露各方身分情況下作教育、評估或研究用途,則另作別論。而調解各方均需同意他日對簿公堂,不會將在調解過程中聽到的資料在法庭裡攻擊對方,以保障調解過程順利。
有人會問,是否已進入司法程序的糾紛才可以進行調解?當然不是。雖然在司法機構頒佈的《實務指示31》裡有提到進入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需要跟從實務指示內的既定程序以配合整個案件司法程序的流程。但一般所有糾紛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未開始之前,爭議各方已可聘請合資格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如果爭議各方想將糾紛「一了百了」,各方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力求爭取在調解協議裏寫明各方不會及/或不可在其後為同一件事件,在任何各級法院裏提起訴訟,以作為調解協議中的重要條款之一。
經過近十多年來的演變,時至今日,「調解」已變得大眾化,而早於2011年已成立的「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Joint Mediation Helpline Office)」在非牟利基礎上,為有意使用調解服務解決糾紛的人士提供有關協助,想知道進一步資料及資訊更新,請瀏覽網頁http://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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