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而成立的法人組織,擁有很大的權力及責任。而業主委員會則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其本身並沒有實質的權力,只是一個由業主組成,為諮詢、溝通及反映意見為主的組織。
大多業主都知道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在選出管理委員會後28天內向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但有些業主以為業主委員會只屬於諮詢性質又不是法定組織,無需像業主立案法團一樣須要註冊。其實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同樣需要根據《社團條例》註冊,否則有可能會觸犯法例。
根據《社團條例》,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就被定性為「社團」,而任何社團都必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現時由香港警務處的社團事務處處理)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社團幹事即屬犯罪,會處以罰款,再犯甚至會監禁。業主委員會便符合「社團」的定義。
所以無論是業主委員會、共同嗜好成立的兄弟會、主婦會等等,都要記得及時向社團事務處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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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雷律師
•郭允中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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