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怎樣清盤?(二)
在2022年5月那一期講到,在香港,公司清盤大致可分為兩類:(1)強制清盤(Compulso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非自願及被動形式)及(2)自願清盤(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主動形式),今次和大家談談第二部份:自願清盤(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 自願清盤 自願清盤,可再細分為(a)股東自願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及(b)債權人自願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兩類。 股東自願清盤 股東自願清盤,這種清盤方式,即使公司沒有遭遇任何財政困難(如:受債權人追債),股東也可透過特別決議將公司清盤,便可向法院申請清盤令。很多時,若股東之間因做生意上的取向及意見,甚或分賬方式不合的話,也可用這個方式將其公司清盤。 債權人自願清盤 至於債權人自願清盤,其性質與上述很不一樣,如公司董事及/或股東發現公司已進入資不抵債的階段,無力挽救,便可透過召開債權人及股東會議,以特別決議形式通過清盤決議,並委任清盤人盡快將公司清盤。 至於個別公司是否適合用以上方法將之清盤,必須先請教律師及/或會計師索取個別及獨立專業意見。 聲明: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刋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石翺翔律師 •郭允中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擁有家事調解員資格•從事任何民事訴訟糾紛、離婚、破產及公司清盤訴訟•法律專業参考書 Hong Kong Personal Insolvency Manual(Third Edition) ( 將於 2022 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