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22 Nov 2024 - Fri - 20:51 pm
全方位生活雜誌 為忙碌的香港人注入輕鬆點,寫意點的生活動力 搜羅各區最好食最好玩的地區情報

法律

法律專欄:如何處理噪音滋擾

香港的居住環境擠迫,與鄰居之間每每只有一牆之隔,若果鄰居整天製造噪音,除了拍門理論外,還有什麼辦法? 報警求助最直接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4條,任何人不得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包括酒店或公寓的出租部分)或公眾地方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條,任何人不得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1. 奏玩任何樂器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2.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4. 經營生意或業務;5.(於住用處所)操作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6.(於住用處所或公眾地)畜養動物或雀鳥;或7.(於公眾地方)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 追討賠償可循民事程序處理 製造噪音除了會觸犯以上刑事法例外,持續的噪音滋擾有可能會對人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循民事程序向製造噪音人士追討賠償。 此外,受滋擾人士可聘請律師向製造噪音人士發出律師信,要求立刻停止製造噪音及說明相關的法律責任等,意圖用最簡便有效的方式解決問題。 聲明: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刋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詳細內文 »

法律專欄:公司可以怎樣清盤?(一)

這幾年外圍經濟大環境不見明朗,再加上COVID-19新冠病毒在全球依然肆虐,香港無論是任何大中小企業,有很多都未必撐得住,要走上結業的命運。但在清盤過程中,有幾大程度該公司老闆可以控制?今日可以透過了解香港公司法裡容許的各種清盤程序和大家了解一下。 在香港,公司清盤大致可分為兩類:(1)強制清盤(COMPULSO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非自願及被動形式)及(2)自願清盤(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主動形式)。 強制清盤 先講強制清盤,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條裡,已列出以下情況,可以提呈法院頒令宣佈一間公司清盤:(A)公司藉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B) 公司在其成立後一年內並沒有營業,或停業一整年;(C)公司並無成員;(D)公司無能力償付其債項;(E) 公司章程(俗稱“AA”或“書仔”)訂明一些事件,如發生的話,便須將公司解散;(F)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 而另外還有數項是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申請將公司清盤,此處不贅。以上六項情況,最常在法院見到的是第(A)、 (D)及(F)項,猶以(D)項最多。 第(D)項最易令大家明白,即有債權人向公司追討欠款,但留意,法例上有指明其款項,現有的法律(在第178(3)條說明)是指港幣10,000元或以上的欠款,及在送達法例要求格式的償還書(STATUTORY DEMAND)後的3個星期內,該公司仍忽略償付該債項,或仍忽略向債權人提供令他/她/它(因可以公司名義作為債權人)有合理滿意保證令該債項有滿意的了結(如:提供可令債權人滿意的擔保)。 第(F)項主要是涉及公司股東糾紛,如有公司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做出一些對公司本身及/或其他股東(通常是小股東)的利益有傷害的行為。 下期再和大家談談自願清盤。 聲明: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刊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詳細內文 »

法律專欄:如何處理噪音滋擾

香港的居住環境擠迫,與鄰居之間每每只有一牆之隔,若果鄰居整天製造噪音,除了拍門理論外,還有什麼辦法? 報警求助最直接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4條,任何人不得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包括酒店或公寓的出租部分)或公眾地方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條,任何人不得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對人造成滋擾,違者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 1. 奏玩任何樂器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2.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4. 經營生意或業務;5.(於住用處所)操作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6.(於住用處所或公眾地)畜養動物或雀鳥;或7.(於公眾地方)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 追討賠償可循民事程序處理 製造噪音除了會觸犯以上刑事法例外,持續的噪音滋擾有可能會對人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循民事程序向製造噪音人士追討賠償。 此外,受滋擾人士可聘請律師向製造噪音人士發出律師信,要求立刻停止製造噪音及說明相關的法律責任等,意圖用最簡便有效的方式解決問題。 聲明: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刋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詳細內文 »

法律專欄:公司可以怎樣清盤?(一)

這幾年外圍經濟大環境不見明朗,再加上COVID-19新冠病毒在全球依然肆虐,香港無論是任何大中小企業,有很多都未必撐得住,要走上結業的命運。但在清盤過程中,有幾大程度該公司老闆可以控制?今日可以透過了解香港公司法裡容許的各種清盤程序和大家了解一下。 在香港,公司清盤大致可分為兩類:(1)強制清盤(COMPULSO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非自願及被動形式)及(2)自願清盤(VOLUNTARY WINDING-UP/LIQUIDATION)(即以主動形式)。 強制清盤 先講強制清盤,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條裡,已列出以下情況,可以提呈法院頒令宣佈一間公司清盤:(A)公司藉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B) 公司在其成立後一年內並沒有營業,或停業一整年;(C)公司並無成員;(D)公司無能力償付其債項;(E) 公司章程(俗稱“AA”或“書仔”)訂明一些事件,如發生的話,便須將公司解散;(F)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 而另外還有數項是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申請將公司清盤,此處不贅。以上六項情況,最常在法院見到的是第(A)、 (D)及(F)項,猶以(D)項最多。 第(D)項最易令大家明白,即有債權人向公司追討欠款,但留意,法例上有指明其款項,現有的法律(在第178(3)條說明)是指港幣10,000元或以上的欠款,及在送達法例要求格式的償還書(STATUTORY DEMAND)後的3個星期內,該公司仍忽略償付該債項,或仍忽略向債權人提供令他/她/它(因可以公司名義作為債權人)有合理滿意保證令該債項有滿意的了結(如:提供可令債權人滿意的擔保)。 第(F)項主要是涉及公司股東糾紛,如有公司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做出一些對公司本身及/或其他股東(通常是小股東)的利益有傷害的行為。 下期再和大家談談自願清盤。 聲明: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及一般法律知識的分享,並非該律師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提供之法律意見或該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要約,亦不代表本刊立場。如就任何法律問題或案件有任何疑問,請委聘律師協助。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刋及撰寫文章的律師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絕不承擔任何責任。

詳細內文 »

分享:

Share on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Share on email

今期焦點

ECday Youtube

ECday Youtube

訂閱我們的 Newsletter